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員工賠償


高OO 發問於 2018-03-1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旅館房務部工作。因為在清潔洗臉台過程太不小心,把房客的價值一萬塊左右的玻璃瓶名牌香水打破,公司說是我個人的疏忽造成,要我全額賠償。我承認是我疏忽,但因為這對我來說算是不小金額,所我想請問"公司要我全額賠償"的部分,是合法?可以成立的嗎?另外,我是否有其他的方法不用付那麼多賠償金額?

瀏覽人數:1187

A:  您好:

關於不小心打破房客的香水一事,理論上房客可以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旅館與房務員主張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依照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依照您來文所述,您是直接行為人,關於打破房客物品一事又自承有過失,因此公司的確是有權在賠償房客損失後,再回頭向您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惟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處所稱「預扣勞工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參照)。

因此,在損害賠償之金額尚未確定或雙方尚未達成協議前,公司應另循司法途徑解決,而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於此一併提醒您。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於此再向您補充說明,物品固然有其財產上價值,但也應計算其折舊,例如新買的筆電和使用五年的筆電,財產上價值就不會一樣,所以此案也應衡量客人的物品是新品或是舊品,使用了多久,這樣才能詳細判斷賠償金額是多少,而不是粗率的賠償全部。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