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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侵害


p 發問於 2018-03-15 | 新竹 | 其他

Q: 您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
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近日和雇主反應遭受精神侵害等相關事項(被咆哮.苛責.對於我和其他同仁的態度不同)
囿於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尚須切確的蒐集證據等相關資料,然雇主主張資遣,而我已身心俱疲.
試問以前述法條申訴的期限及申訴者的身分有無限制?

勞基法

瀏覽人數:1141

A:  您好,感謝提問。本案時效事實尚須釐清,但建議您可撥打:

一、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二、勞動部勞工諮詢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三、台灣勞工陣線諮詢電話: 02-23217648

會有專人與您釐清事實、就具體事實予以記錄、協助調查資料,並向雇主提出申訴。

敬祝 順利平安

楊宗翰律師
Dentons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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