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家販售運動健康商品廠商,委請我公司設計及印製包裝商品,製作前預付一半費用,交貨時理應支付尾款,但由於信任的關係,配合他們緊急出貨,故尾款未收到即將全部商品都出貨給對方。
目前已經事隔近2個月時間,對方拖延尾款,並堅持我公司日本社長與其會面才要當面支付(這部分跟當時合約並不符合),對方也因為貨款金額不高,覺得我們不會訴訟他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此件尾款收不到的業務?
A:
陳小姐您好:
按民法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您稱由於信任的關係,配合買方緊急出貨,故尾款未收到即將全部商品都出貨給對方。然目前已經事隔近2個月時間,對方仍未付尾款,已陷於給付遲延。
次按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遲延責任。
又按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您可向其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您可藉由起訴或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保護您的權利。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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