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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主張資遣費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主張資遣費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P 發問於 2018-03-07 | 新竹 | 其他

Q: 請問僱主主張非屬勞動契約訂明的費用,並希望同仁繳交,其他同仁都繳了,我沒有繳,而主管陸續私下和我表示希望我繳,而之前和主管討論的時候經詢問係屬自願性的,但是反覆的暗示,且主管也告訴他非常希望。
之後主管就莫名為了不是我的業務在辦公室對我咆哮。
導致我害怕,不知道什麼時候又要被罵(雖然沒有不雅字眼),之前也曾和我說因為公費讓他很沮喪之類的。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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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先生/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故若您的雇主有對您咆哮等重大侮辱行為,依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您可不經預告終止您與雇主間之僱傭契約。

且本條末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7條為資遣費規定,故您亦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予您。

惟須注意者,係必須要有明確證據,如錄音、錄影、LINE對話紀錄中可看出雇主有對您重大侮辱、實施暴行等行為者,您的請求成立機會較大,若無則您必須再行斟酌,避免得不償失。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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