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一汽車零件貿易商,於2010年銷售汽車零件至法國客戶(Dona),法國客戶(Dona)轉銷售至修車廠. (本公司產品保固為一年)
2015年本公司收到法國在臺協會的掛號信通知一位消費者客訴產品問題一顆導致引擎損壞,至法國當地法院提告,本公司因此與法國客戶(Dona)被列為共同被告.我方因認為產品早已過保固,且中間皆無收到任何此法國客戶(Dona)的客訴通知.因此後續並無處理此訴訟。
我想提問
A. 日前法國在臺協會又通知本公司去領取法國法院文件,我方猜測應該判決文件,我方是否需要去領取?
B. 法國法院的判決文件是否在台灣有管轄權?
C. 後續法國法院的判決文件若判我方要賠償,台灣法院會對本公司執行嗎?
煩請貴處勞煩幫忙給予意見
謝謝
A:
您好,感謝提問。本案在未就法國法院判決書進行研判的情況下,僅就目前所述事實,並不容易作出精確判斷 (例如本案投訴的內容、被告方是否在法國有應訴、合法送達與否相關問題等),但若置之不理,似乎後續仍有頗高的商譽與法律風險。建議可先透過案號,於線上查詢該法國法院判決之內容,於釐清所有內容後,始能於台灣部分作好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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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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