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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上海幹部挪用公款


黃OO 發問於 2018-02-2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司的派上海幹部在去年提出離職,近日我們發現他在任職內有挪用公司資金。公司也有聯絡到他,並請他歸還,他也有歸還了。 但也因此事,(我們懷疑)他企圖破壞公司形象,並放話要把我們公司搞倒。所以我想請問,即使他把錢歸還,我們是否還可以提出告訴? 他是否還是有刑責,罪有多重? 謝謝

挪用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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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司的派上海幹部在去年提出離職,近日我們發現他在任職內有挪用公司資金。公司也有聯絡到他,並請他歸還,他也有歸還了。 但也因此事,(我們懷疑)他企圖破壞公司形象,並放話要把我們公司搞倒。所以我想請問,即使他把錢歸還,我們是否還可以提出告訴? 他是否還是有刑責,罪有多重? 謝謝

您好: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您的敘述,即便該幹部已歸還挪用之公司資金,仍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且該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六個月之限制,故仍可提出告訴。
另外,您亦可考慮提告背信罪,其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亦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告訴期間六個月之限制,故仍可提出告訴。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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