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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毀謗公司及另一位已離職員工散播謠言


周OO 發問於 2018-02-21 | 雲林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目前公司剛離職員工與另一位先前離職員工,在Line群組通話+視訊,散播本公司不利事情(非屬實),且與他視訊之前員工,散播他們的對話視訊,請問,這兩位已離職員工,觸犯哪些法律刑責。

補充:
大約內容,剛離職員工與先前離職員工視訊內容:
1.訴說本公司對他亂扣錢
2.本公司屬營造業,薪水算日薪(薪水依能力而定),訴說給的太低。
3.剛離職員工,委託公司承辦一些文書手續,因承辦單位有事先收取費用,剛離職員工事後反悔說不辦了,
但承辦單位告知無法退款,事先承辦前有告知剛離職員工,會有收取費用問題,他也承諾可以,
但送件後,剛離職員工說,他不辦了,次月領薪水才說公司亂扣他的錢。
4.剛離職員工,工作2天又5個小時(有打卡紀錄,但其中一天,因他個人因素,請假3小時),
但次月領薪水有跟他核且且他本人有簽名畫押,最後對先前離職員工說公司亂扣他的薪水。
5.剛離職員工有超預支薪水(有填寫借支單),借完次日告知公司僅做到當天就不做了,之後也沒來。
6.剛離職員工還謠言說要到處散播,有影片佐證,影片還是第三人傳給公司。
先前離職員工還鼓勵剛離職員工到處散播(有影片佐證)。
7.公司從第三人收到他們群組視訊通話影片,不確定是否由先前離職員工傳出來。
但目前公司得知,影片已屬第四人提供。

請問,公司目前能對這兩位離職員工及散播影片之人員(除提供影片第三人及第四人),
公司可以採取何種法律途徑,爭取挽回公司之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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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先生您好:

若該離職員工有您所提出之上述事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誹謗罪,本罪為他人散布不符合事實之事,藉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設。如伊係使用圖畫、文字等方式為之(如製作貼圖、於LINE中告知他人不實事實等),則構成本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如您具有上開證據,您可於當地警局、派出所前往報案,並提供證據,以維護您的權利。

如當地警察局不願受理,亦可逕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保護公司商譽。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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