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們好:
我在107年2月8日通知,將於107年2月14日被資遣。
在這間工作並沒滿一年,職場上也並無發生故意或無意之公司損失,
(為公司供應午、晚餐)
想請問一下:
這樣會有資遣費嗎?
而且還是在過年的前一天要我離職,
這樣本月薪資方面又該是如何結算?
先在此謝謝你們的幫助。
A:
您好:
關於資遣的部分,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由於勞基法採取的是法定終止事由,因此必須符合上開情況之一,或是有勞基法第12條之情況,雇主才能終止與勞工之間的雇傭關係,否則就會有違法解雇的問題。
假設公司有上開情況之一必須資遣員工,也必須依照勞工任職的年資事先預告,此部分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假設您於該公司的工作期間為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公司必須於20日前預告,2/8告知,則您至少可以工作至2/28。
又,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因此,公司若欲提前解雇,亦必須支付相應之工資。
至於資遣費如何發放,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並沒有合理的解雇事由,此舉已經違法,建議您可以先正式向公司主張相關權利,並且保留所有對話紀錄或是往來訊息,若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則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