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1.外商在台成立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台灣人為負責人,想問說負責人必須成為(連帶)保證人嗎?
2.若負責人投資成為股東需負保證責任嗎? 謝謝你!
A:
您好
1.首先,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其負責人所負責任與本國公司負責人並無不同,也就是說本國公司負責人應對公司應負如何責任,外國公司來台設子公司,其負責人無論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跟本國公司負責人是受一樣規範的,例如公司法第23條的忠實義務即是 (公司法第377條準用第23條) 。但若您所謂的(連帶)保證人是指公司債務要由負責人連帶負責,此即非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之精神,原則上是不用的。至於實務上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借款會要求公司負責人簽連帶保證責任,那就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是貴公司負責人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而非負責人義務。
2.同上,負責人成為股東與否,亦與本國公司負責人與股東的權利義務同,亦即股東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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