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跟廠商訂購商品,雙方承諾出貨期限為45天,但他們時間到了仍未出貨,除了要求本金退還之外,我還能要求因等待時間造成的賠償嗎
A:
吳小姐您好:
若您訂購商品,承諾出貨期限為45日,而仍未出貨,於民法上稱之給付遲延。
按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遲延責任。
次按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若您等待時間造成損害,如該商品無法使用造成無法營業等損失,可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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