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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降薪後病假扣薪計算


歐OO 發問於 2018-01-27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不好意思對於碰上的狀況搜尋資料後仍然無法理解,麻煩您幫忙解惑。1月中旬才告知要調職降薪的事情,但並沒有簽同意書,因為主管說還會再跟老闆商議。可是1月底發12月薪資時拿到的薪資已被降薪,降薪就算了,可是被扣除的勞保與健保還是降薪前的級距,且病假扣除額也是以降薪前的本新作計算。知道雇主不可以未經員工同意隨意調職降薪,但薪資計算的方式非常的無法理解,本薪都已降低,但被扣除的費用都是以降薪前的薪資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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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調職,勞基法第10-1條設有相關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只有在符合上述情況下,雇主方能調動勞工之工作。再者,調整薪資一事因為涉及雙方勞雇契約之內容,必須經過勞工同意方能生效,依您來文所述之情況,雇主在未經員工同意之情況下單方面調降薪資,使勞動條件產生不利之影響,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再者,事業單位應該要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依您來文所述之情況,雇主以少報多,使員工每個月須多負擔相關的保險費用,侵害了員工的權益,已經違反上述規定,若經檢舉則公司將會受到相關的行政罰,且您因公司未如實申報所受之損害,亦得一併請求公司賠償。

建議您先向公司主張調降薪資不合理之處,並保留相關來往的書信或對話紀錄,若公司仍不予理會,則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勞保局檢舉,或是申請勞資調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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