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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結束後資遣


林OO 發問於 2018-01-23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如果在去年有與公司協議育嬰留停結束後資遣(去年5月請病假時 公司有要求我上簽呈說育嬰留停後要資遣),這樣公司算有預告通知,資遣可以不給預告工資嗎?

我的情況如下說明 :
育嬰留停至 107/01/30
107/01/31 資遣
公司已提供資遣費明細要我簽名,請詳附件
上面說明3寫【已於30日前預告通知,不須加發預告工資一個月】
這樣對嗎?公司可以不需要付我預告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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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育嬰留職停薪的法律依據,規定在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中,而依照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育嬰留停期間,勞資雙方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只是一方暫停提供勞務、另一方暫停給付工資,申請復職只是回復原有的僱傭關係,因此,若無以上任一法定事由,公司不得於您申請復職時予以拒絕,否則應遵守同條文第2項之規定:「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依照您來文所述,去年五月公司曾要求您上簽呈說育嬰留停後要資遣,不確定您當時所寫之內容為何,因此謹就可能發生的情況簡要分析如下:
1. 若當時簽呈內容是由您主動提出育嬰留停後要「離職」,則此時會變成員工自願離職,而沒有預告工資與資遣費的問題,雖然可能可以舉證當時是受到公司詐欺、脅迫等情況而欲撤銷意思表示,但舉證上恐怕有一定之難度;
2. 若當時簽呈內容是公司主動提前告知育嬰留停復職後立即資遣,則此時就必須判斷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定事由,若無法定原因而公司仍執意資遣,則會構成違法解雇。然而,縱使具有上述法定原因之一,公司則仍應依照性平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發給資遣費,並遵守勞基法之規定提前預告。

至於預告期間的起算時點,應自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時起算,因此,公司於去年五月即提前預告欲拒絕勞工今年一月底之復職,恐怕是有問題的,應不生預告之效力,亦無提前完成資遣程序之情況。建議您可以再與公司人事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協調,並保留相關文書往來之紀錄,以利將來提出佐證,若仍未獲合理之回應,再向各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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