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病需開刀 提前向資方預假半個月 因與資方談假薪不符合基薪 談不攏而被資方提前告知解雇
請問遇此問題 若想申訴 該如何提出申訴項目 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A:
您好:
關於病假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算,可以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根據您來文所述,因病需開刀請假半個月,並未逾越法令規定,只要提出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並依照公司內部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即可;而病假期間的薪資原則上應折半發給,併此說明。
然而,公司因為薪資談不攏而欲提前終止與勞工間的法律關係,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採取的是法定終止事由,必須符合法令規定方可終止勞雇關係,因此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之事由,否則雇主會有違法解雇的問題。
若您欲尋求救濟的管道,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解決勞資糾紛,亦有助於維持勞資關係和諧。若您仍然想要回原公司工作,您可以主張「恢復雇傭關係」,如此可以保障您的工作權益;若您覺得回原公司工作已經沒有實益,則可以主張「違法解雇」,請求公司給予資遣費等補償。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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