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於1/10被雇主告知資遣,並確定於1/31當天離職。
想問這樣是否在法定上我是每個禮拜有2天的謀職假,等同當月在離職前有6天假可做使用?
A:
您好:
關於資遣的部分,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由於勞基法採取的是法定終止事由,因此必須符合上開情況之一,或是有勞基法第12條之情況,雇主才能終止與勞工之間的雇傭關係,否則就會有違法解雇的問題。
假設公司有上開情況之一必須資遣員工,也必須依照勞工任職的年資事先預告,此部分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由於不確定您服務年資多長,以下假設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則公司必須於20日前預告,1/10告知,1/31終止勞動關係是符合法令沒有問題的。
至於謀職假,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至於應如何計算,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2字第0950105136 號解釋,節錄如下供您參考:「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據此,預告期間20日,則您至離職前可以享有6日的謀職假無誤。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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