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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8-01-10 | 台北 | 服務業

Q: 1.股東有三位
A.是供應合股健康檢查卡行銷公司的供應健康卡廠商
B.負責經營管理公司的管理者
C.單純股東(我)
2.105.11.16合股投資100萬
3,B管理者於106年1/9;3/9,8/9提出增資,只有C按時增資至公司帳戶,其餘A和B未見帳戶有匯款紀錄,只口訴私下處理模糊交待,A更說明用卡款抵付增資資金,等此舉是否有達到背信之責.
4.B任由A以自定卡片成本價高於卡片本身實物價值開價,800元/張;400元/張;200元/張不等,是否有瀆職或自肥,圖利之責

望請協助討回公道及如何因應之做法!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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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陳 先生/小姐"]1.股東有三位
A.是供應合股健康檢查卡行銷公司的供應健康卡廠商
B.負責經營管理公司的管理者
C.單純股東(我)
2.105.11.16合股投資100萬
3,B管理者於106年1/9;3/9,8/9提出增資,只有C按時增資至公司帳戶,其餘A和B未見帳戶有匯款紀錄,只口訴私下處理模糊交待,A更說明用卡款抵付增資資金,等此舉是否有達到背信之責.
4.B任由A以自定卡片成本價高於卡片本身實物價值開價,800元/張;400元/張;200元/張不等,是否有瀆職或自肥,圖利之責

望請協助討回公道及如何因應之做法!
感恩[/quot
您好:
因題意未明是公司法人或合夥組織等何種經營類型,暫以合夥事業稱之:
一、首先,三方成立合夥事業契約,A兼合夥事業供應商,B為經營者。關於增資部份,應有約定的內容,若未依約定內容辦理,應視原初關於增資約定的方式,假若應以現金增資,卻以其他方式或是未實現增資,有違約的問題,至於是否有刑事責任,應再進一步資料判斷。其次,A供應商謂以產品抵增資部份,應取得合夥事業的同意,或是增資與產品價款是否相當或合理,仍應加以討論。
二、關於若經營者有低價高買或類似違背合夥事業委任經營之任務,故意造成合夥事業財產損害之情況,就有可能有相關的背信等刑事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A:  陳先生您好

本件涉及兩個層面

1. 股東未依決議增資之法律效果
2. 管理人(執行業務股東或經理人或董事)違背公司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效果
首先由於公司之種類不同,法律效果、處理方式也不同,因問題看不出是哪種型態公司,僅假設以貴公司係有限公司回答之,有篇幅會帶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關於問題1.,首先必須說明的是,若係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必須要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而有限公司雖未明文須經正式會議,做成書面,但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本文規定,亦要公司過半股東同意方可為之。是以,若無正式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同意增資(有限公司),極有可能一開始主張就會出現難題。再者於有限公司的情形,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但書,就算表決過關同意增資,股東「仍無出資義務」(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也就是說,就算其他股東AB違約,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簽定增資合約約定未遵期履行增資效果,事後得依約主張外,否則遽以刑事責任相繩,恐有難度。
關於問題2.,這部分要回到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以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按「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3項)」
本件雖然對於誰是公司負責人無法完全肯定(因有可能登記上三人都是董事),假設B為有限公司董事,A與C為股東:

1. B任由A以自定卡片成本價高於卡片本身實物價值,若對公司經營造成損害,容有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違反,甚至可以依同條第3項行使歸入權,即將該多收產生的利益歸於公司。同時,亦可依民事侵權行為而為主張。
2. 然而A看起來像他公司法人股東(及代表人),且為執行業務的股東(看起來有在負責推卡業務),雖以不當推銷方式圖利自己(A公司)並侵害公司權利(至少構成商譽侵害),因性質上仍非公司法第8條之負責人,所以較適宜以民法侵權行為為主張,不過若A有身兼經理人的話,即可以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3條規定處理。
3. C(也就是您),可以依照公司法109條、並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得隨時行使監察權,收集A、B侵害公司事證。
4. 由於刑法上瀆職、圖利罪行為人限公務員,此處AB較容易構成刑法上「背信」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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