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們好:
我司將發展電子商務平台(架設網站賣東西,包含線上金流功能,業務範圍全球)
想了解該如何報稅,及相關的稅務建議及見解,再請告知,感謝!
萬分感謝!祝順心
A:
一、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台財稅字第09404577990號函規定,個人每月網路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得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得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月網路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開立發票。貴公司應該已有營業稅籍,若合計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依規定應開立發票。
二、次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貴公司架設網站賣東西,業務範圍全球,境內外所有收入均應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
三、又網路交易業者常以快遞貨物交付貨品給買家,進、出口申報方式可分為「簡易申報單」和「一般報單」兩種,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有相關規定可供參考。
四、網路交易課徵規定可參考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函訂定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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