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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告知取得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賴OO 發問於 2018-01-06 | 桃園 | 其他

Q: 想請問,如果公司為了行銷但因為沒有客戶個資的關係,就叫員工以贈送獎品的名義,隨機撥號並稱對方是xx電信的優質客戶,公司週年慶抽中對方要免費送手機、平板、網卡等,並以黑貓宅急便配送所以需要姓名、地址等資料。並在被對方質疑如果真的是xx電信,為什麼會沒有他們的個資時,說是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係,客戶的個資都鎖在公司電腦保密,自己只是代為通知中獎的工讀生沒辦法看到。然後在取得對方的信任後得到對方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等個資,並將這些轉給行銷部門去做行銷。
想請問,這種做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個資是對方自己給的,可是確實是有不實告知。如果有違反個資法,是公司要負責任還是做這件事的員工也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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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想請問,如果公司為了行銷但因為沒有客戶個資的關係,就叫員工以贈送獎品的名義,隨機撥號並稱對方是xx電信的優質客戶,公司週年慶抽中對方要免費送手機、平板、網卡等,並以黑貓宅急便配送所以需要姓名、地址等資料。並在被對方質疑如果真的是xx電信,為什麼會沒有他們的個資時,說是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關係,客戶的個資都鎖在公司電腦保密,自己只是代為通知中獎的工讀生沒辦法看到。然後在取得對方的信任後得到對方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等個資,並將這些轉給行銷部門去做行銷。
想請問,這種做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個資是對方自己給的,可是確實是有不實告知。如果有違反個資法,是公司要負責任還是做這件事的員工也要負責?


您好:
非公務機關(如公司)蒐集個人資料必須告知下列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您說的案例情形,顯然未盡上述告知義務。

違反的法律效果(罰非公務機關)如下:
1.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2.行政責任: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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