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是否構成現行犯
報案人發現一名疑似竊盜犯利用深夜擅自打開停放於路邊已經報廢之汽車(車輛未上鎖,也未遭破壞),翻動車內存放之中古汽車輪胎,懷疑正在偷東西,於是報警處理。
警方趕到現場疑似竊嫌尚在報廢車輛週遭徘徊,惟報案人並未追呼抓小偷,警察也未在疑似嫌犯身上發現贓證物,盤查時坦承有打開車門並翻動車內物品,目的是要在車內休息並無偷竊意圖。
請問
該嫌疑人是否涉有竊盜未遂罪嫌
是否構成現行犯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報廢」的車輛只是涉及行政管制上的問題,若原所有權人無拋棄該車輛的意思,該車輛在法律上來說仍屬於所有權人(須在個案事後調查判斷),因此仍會有竊盜成立之可能。
2. 不過關於現行犯的問題,警方到來時已距案發當時有相當的時間,實務上會傾向不成立現行犯。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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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蕭先生您好
關於本件為避免議題開花,回答上就聚焦在此提問二處上,若有篇幅方會旁論比較次要的部分。
也容我將問題倒過來回答,較符合時間順序
一、 犯嫌是否構成現行犯?
首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現行犯係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及時發覺者而言;而「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稱之為「準現行犯」,處理原則上同現行犯,依同條第1項規定,不問任何人均得逮捕之。又實務見解認為,條文內「犯罪實施中」,指犯罪仍在實施狀態之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指犯罪已經實施完畢,即被發覺之謂;「即時」,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之當時而言,與被發現間,有緊接性。所謂「發覺」,則指犯人本身以外之他人知覺其犯罪事實,其發覺者為偵查機關人員或私人均非所問。
本件民眾於發現當時並未直接追捕犯人,而係以報警方式處理,故報案人無現行犯逮捕問題;事後警方依據民眾報案後到場處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盤查及其他必要措施,若犯嫌確實有實行犯罪行為,警方之後的權力行使即構成現行犯之逮捕,當然犯嫌亦構成現行犯;縱使警察到場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犯嫌亦有可能構成準現行犯。
或許有疑問者為,本件犯嫌確實有構成犯罪行為嗎?若其行為非犯罪行為,那豈非因為不構成現行犯之「犯罪」而就不是現行犯?筆者認為,依問題中「竊嫌尚在報廢車輛週遭徘徊、犯嫌盤查時坦承有打開車門並翻動車內物品」觀之,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至少認定為準現行犯而以現行犯論,應無太大爭議。
二、 犯嫌是否涉有竊盜未遂?
首先我們來瞭解一下何謂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由條文觀之,我國竊盜罪關於「竊」並無明確定義,故需仰賴實務補充其內涵,另外,由於民國一百年修正刑法加重竊盜罪,目前已無「夜間」侵入住居竊盜加重之規定,所以本件無加重要件,會回到普通竊盜罪論。
本案件是否構成竊盜現行犯,及是否涉有竊盜未遂罪嫌,事涉:
1. 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同時具有「竊盜」之故意及「不法所有」該中古汽車輪胎」之意圖:這部分由於犯嫌稱「目的是要在車內休息並無偷竊意圖」,似為「無不法所有意圖」及「無竊盜意圖」方向來脫罪,故必須要看其他客觀事證可否證明犯嫌主觀上有「竊盜」之故意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該中古汽車輪胎之意圖。
2. 問題在於,竊盜的故意在於行為人「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但本例若係停在路邊已經報廢之汽車,可能為無主物,如此一來即無「破壞他人持有」的問題,依實務見解「若所取得之物,係他人拋棄之無主物,已非他人所有之動產,即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過筆者認為,所謂報廢車輛並不當然等於無主物,有可能確係原車主所為拋棄,但亦有更大的可能是他人遺失物,不可一概而論。
3. 客觀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竊盜行為之實行:若嫌犯確有利用深夜擅自打開停放於路邊已經報廢之汽車,翻動車內存放之中古汽車輪胎,依實務見解,目前多以「開始搜尋財物」為標準,甚至,已有實務認為無須到「翻找」,只要進入「檢視」階段,即構成著手。本件行為人已經「擅自打開車門」、「翻動車內存放之中古汽車輪胎」,應已認定為實行竊盜行為。
4. 是以,本件犯嫌主觀上知道該輪胎並非其所有仍取之,客觀上若有佔為己有之行為,宜討論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當然,依問題描述,犯嫌似未將該輪胎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侵占行為並未既遂,而該條不罰未遂,所以看起來以侵占遺失物罪論定,實益似乎也不大。
5. 結論:本件雖然犯嫌客觀上似有構成竊盜行為之著手,然而一則無從確認犯嫌是否有將輪胎據為其所有之意圖,二來在竊盜犯意上也有遭質疑之處,恐較難構成竊盜未遂;另在侵占遺失物罪不罰未遂犯之情形下,恐難以刑罰相繩,至多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罰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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