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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俞OO 發問於 2006-11-15 | | 傳統製造業

Q: 敬啟者您好:
本人之前公司有簽訂競業條款
限定離職後一年內不能受雇於相同或類似之競爭公司或行號!!
否則將求償五倍年薪之賠償金
而現今新公司雇主要求我須將此問題與舊雇主解決後再行上班
請問有無方案可要求之前合約無效?
(本人有參考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九勞資二字第OO三六二五五號函解釋: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
而詳加研究應有三至四項與合約衝突!
請告之具體解決之方式!

謝謝您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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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競業禁止的案例我曾經代理訴訟過也找尋相關判決
勞方幾乎都勝訴
因為除非僱主有在禁止期間給付相當於薪資的對價否則不能限制工作權
工作自由是憲法保障的
我代理的案件對方還是股票上市大公司但對方敗訴
所以你不用擔心到相類似公司工作舊公司會如何
至於新公司你不須讓他知道你與先前公司的約定
如果知道了不然就設法找相關判決見解來讓他們信任
合約已經簽了或者你發個存證信函解約
給新公司信賴
林律師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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