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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


吳OO 發問於 2018-01-03 | 台北 | 服務業

Q: 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有何權利?
少數股東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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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之主要經營權通常由大股東所掌控,少數股東為一相對於大股東的名詞,通常少數股東因持股比例較低而無法左右公司之經營決策。茲將公司法少數股東權利臚列如下:
1.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173條)
2.請求收買股份(公司法第186條、第316-2條、第317條)
2.提出董事候選人(公司法第192-1條)
3.解任董事(公司法第200條)
4.請求對董事訴訟(公司法第214條)
5.聲請重整(公司法第282條)
6.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23條)
7.聲請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公司法第352條)

A:  您好:
您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壹、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有何權利?

簡單來說公司法對於少數股東保護機制,依事由輕重,少數股東權共分為:

聲請解散公司(第11條)、聲請公司種重整(第282條)
持股期間:繼續六個月,持股比例:10%
特別清算向法院聲請檢查公司業務(第352條)
(以上須持股期間:繼續六個月,持股比例: 3%)
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訴訟權(第214條第1項)、自行代表訴訟權(第214條第2項與277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第245條)、聲請法院解任普通清算人 (第323條)、非自行股東臨時會召集權(第173條第1項) (以上須持股期間:繼續一年,持股比例:3%)
自行股東臨時會召集權(第173條第5項)、訴請法院解任董監事(第200條與227條) (以上無須持股期間,持股比例:3%)
股東常會提案權(第172條之1)、提名董監事候選人(第192條之1與216條之1)、董事會違法制止請求權(第194條) (以上須持股期間:繼續一年,惟無須持股比例)

貳、少數股東的定義為何?

公司法上少數股東係一相對概念,簡單說即相對於多數股東而言,持股比例較低而無法左右公司之經營權,以及為對抗多數股東行使權力即表決結果,是否得行使少數股東權而言。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股權分散,為壓抑大股東之專橫,特賦予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利,以保公司之利益,此即涉及少數股東權概念。少數股東權係指股東所持股份非達一定之數額或比例即不得行使公司法上少數股東權利而言。規範少數股東權之目的,主要是為保護公司利益,防止大股東恣意妄為影響公司營運;但同時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保護機制,對於少數股東的要件通常設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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