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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1至2年受到單位主管口氣威脅與刁難對待以致自己精神耗損長期陷入恐懼狀態


高OO 發問於 2017-12-22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好 想請教是:
1.本人在公司任職有提出在職進修專長學位,已考上且是自費進修且跟公司表明不影響自身工作情形下進修,提出後我的單位主管百般刁難說我行政業務配合不力無資格進修甚至說違反公司規定,但公司無此自費進修規定,誇張的是,我的單位主管甚至打電話到我要報讀進修學校科系主任打聽我入學情形(我的主管本人不經意說出口及有對此學校該系系友索取系主任電話的動作,但該系友位給電話,我有我主管錄音及該系友本人事後跟我說出此事人證)

2.公司二件財產價值近五萬,我是財產保管人,財產平時都放置保管箱,保管箱鑰匙在主管手上只是委託助理保管,今年9月中我發現財產不在保管箱內所以詢問主管所以於今年10初我單位主管已告知我財產是有人跟他借出,還好心因發現少一些零件叫助理去添購,直到12月初公司要財產總盤點時我於11月中再詢問財產是否歸位,竟回我說:不知情,財產他無借出,推說鑰匙都是助理保管,關他什事還說我不要故意栽贓他話語,叫我趕緊上網找二手故障的頂替,最後都是我獨自找財產也從助理口中得知當時的確是有人跟主管借出,此主管如此行徑真是無法苟同

3.我的主管長期動不動就口氣威脅說:再辦事不力擺爛者,將行文提報公司高層處理,如此刁難對待以致我精神耗損長期陷入恐懼狀態,是否也達到極惡意行政霸凌之實

以上3點,請教律師,此主管已具有什法律過失,我可以循哪些法律途徑捍衛我的權益,謝謝鼎力無私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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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請求民事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故如對方有侮辱您或散布言論毀謗您名譽之情,應由您就對方有此部分侮辱您或散佈系爭言論之行為,負舉證之責。
按名譽權係法定之個別人格權,性質上係自一般人格權衍生而出,故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係指客觀名譽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已侵害您之名譽權及健康權,造成您身心嚴重受損,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195 條規定,可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另刑法就妨害名譽罪、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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