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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扣薪


郭OO 發問於 2017-12-2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雇主以營運困難為由,口頭及公告,並未經個人同意簽名,前後扣除薪資長達兩年,近期又頒布就新的薪資結構,又將本人原本已被扣了兩年的薪資,又再扣了兩萬多元,並以每月所發放本人薪資單不同的資料解釋本人現領薪資,請問雇主是否合法?本人是否可以追回之前所扣的兩年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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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后,謹供參酌:
首先,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單方減薪,如遇有此違法情形,建議勞工應向雇主具體表明反對,且要求其補足,亦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甚至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其次,依您所述,雇主單方減薪情形已持續兩年,雇主日後可能會主張您在清楚知悉遭減薪的情形下,仍持續提供勞務,至少有默視同意減薪的意思,已屬合法,因此仍建議儘速具體向雇主表明不同意兩年前及此次減薪之意思,並要求其補足工資差額,以免影響權益。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合夥律師

A:  勞基法第22條規定,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第2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換言之,除非有充分理由,基本上老闆不能任意扣薪,或片面減少薪水。但若員工主張老闆不合理的片面減薪,違反誠信原則,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反訴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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