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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刁难


紫 發問於 2017-12-20 | 台北 | 服務業

Q: 在10/5报到刚好那个礼拜肠胃炎上吐下泄,原本面试没有说上课培训时间是9:00-18.30,所以在培训时间都没有自己排休,所以有请假,每个月班表上面写说主管排两天这个月可以自排几天,我面试的时候有跟主管告知我会出国,主管也说可以,然后11月排12月的假我跟主管说,因为我们是排休的,主管想要以这种理由把我解雇,说我工作态度不佳,但是我们的工作是线上客服都是面对电脑的,因为我是月底接月初假排休是在规定内的,然后我一月可以自己排七天,我就跟主管说那我排1-4号,结果被主管念,叫我不用去了,我的班表上面的名字也被删掉了,要解雇人条件是必须要做出让公司确实有损失,或者旷职,这些我都没有,但是主管方面态度很强硬,我之前就要出国了也没时间找工作,那我想问我是回国之后直接到劳动局申诉还是直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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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您主張公司解雇無效,合理的是假結束後,要回去上班,如遭到公司拒絕,應申請調解,各地方縣市政府或勞工處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可聲請相關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二 章 調解第 9 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第 8 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依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四、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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