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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無法退貨


慧O 發問於 2017-12-14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我於facebook有連接賣衣服的網站,結果買了不適合,要退貨,也以facebook跟賣家連繫,但賣家以現在出貨多較忙為理由(我也一直跟賣家連繫),說會盡快派人來收貨,但我已經等了一,二個月了,都沒來收貨,不知道這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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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我於facebook有連接賣衣服的網站,結果買了不適合,要退貨,也以facebook跟賣家連繫,但賣家以現在出貨多較忙為理由(我也一直跟賣家連繫),說會盡快派人來收貨,但我已經等了一,二個月了,都沒來收貨,不知道這要如何處理。


您好:
依題意,為網路購物,故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法律規定須以書面通知退貨,若未以書面通知恐怕不生解除權之效力。此部分宜提醒消費者特別注意。

另外,依新修正之消保法第18條第3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契約解除權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已清楚易懂之文字公告在網路,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若企業經營者違反上開規定,則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七日契約解除權之行使期間自企業經營者提供該相關資訊之次日起算,但若自商品交付時起已逾四個月,解除權消滅。此部分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對於遇到賣方遲遲拒絕消費者退貨之問題,或許可合法提醒賣家,由於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依最新規定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超過 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將被國稅局開罰補稅,並追繳營利事業所得及賣家個人之綜合所得稅。若賣方仍遲遲未予回應,則消費者或許可向國稅局檢舉賣方逃漏稅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所收受的商品有「瑕疵」(品質、數量、效用與契約約定不符),則可依民法買賣契約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然須注意,若欲解除契約,則必須解除契約未造成對賣方顯失公平之情事,始得主張。另外建議民眾,盡量避免在FB上購物,以避免求償無門或無法適時主張契約解除權,盡量在有明確標示退貨方式之網站購物,以維護自身權益。若仍無法獲得賣方誠意解決,建議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若申訴仍未獲解決,則建議向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申訴,若仍未獲解決,則建議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相關文獻參李衣婷,《郵購商品瑕疵擔保請求,掌握4個月檢查通知義務》,刊登於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5月份,頁16以下。

A: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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