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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負責人後之責任


汪OO 發問於 2017-12-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與地主a及甲公司(負責人a)簽訂土地合建契約,在興建中,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b,現在發生爭議,a向我們表示他只是人頭,叫我們去找甲公司,可是我們告訴a,當時簽約時a是負責人理應連帶負責,請問這樣有理(依據)嗎?

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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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們與地主a及甲公司(負責人a)簽訂土地合建契約,在興建中,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b,現在發生爭議,a向我們表示他只是人頭,叫我們去找甲公司,可是我們告訴a,當時簽約時a是負責人理應連帶負責,請問這樣有理(依據)嗎?



汪 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法人(公司為「法人」之一種)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公司的權義關係依法歸屬於公司,不因代表人(所謂之「負責人」)之變更而受影響(不論該代表人是否為人頭),故您與地主a及甲公司所簽訂土地合建契約發生爭議,除非簽約當時甲公司的負責人a有以其個人身分為甲公司擔任連帶保證,否則無法要求a應連帶負責。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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