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服務與某大企業將於12月15號被資遣
請問有年終可領嗎?
另外是當初來公司時有講保障薪資14個月
現在要被資遣了公司說沒這回事這樣合法嗎?
我不記的當初有沒有簽文件了但是現在上1111人力在徵才中他就有講保障薪資14個月
公司又說就算要發也要以發放日
例如過年是2月17號公司就在2月16號發
有在公司的才有不在的就沒有我們是被資遣的又不是真的不做了
請問公司這樣的規定算嗎?合法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好: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你的情形並未符合全年工作要件,應無法請求年終獎金。另公司說有保障薪資十四個月部份,你應設法提出相關證明,例如人證、物證,而且應該要釐清是在何種情況下才有此保障,如果你確實符合這些要件,可進而向公司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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