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負責人開立許多並無實際交易付款之支票,若有人持票承兌,經查該人與公司並無往來,建議公司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但因為票據無因性(亦即,縱無法律原因關係,因票據上所蓋是公司大小章,執票人已取得票據上權利),因此執票人得持票據向金融往來機構承兌。又背書人所負之責任等同發票人(公司)責任。倘若執票人持票據承兌未果,請求公司付款,亦可能預先進行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對背書人請求。建議貴公司通盤檢查開立票據之張數及金額,並確認這些票據哪些為實際交易往來應為承兌付款,哪些為不存在之交易需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為宜。
附帶提及者是,因您為股東,並非在票據上有簽署姓名之人,因此票據義務與您無涉,但公司之義務部分,您的出資額亦需負責,有限公司僅就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不會及於個人資產清償票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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