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昨日至實體店面購買食用油
但購買錯誤(未拆封)
隔日前往退.換貨遭拒
請問店家是否違法?謝謝
A:
您好:
先跟您澄清一件事,雖然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若是使用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郵購、訪問買賣等方式進行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是可以援用上開鑑賞期之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免費退換貨。
然而,前述規定並不適用於實體店面購物的消費者,因為商店裡的貨物均陳列於貨架上,民眾得自由選擇、購買,除非店家有特別約定消費者有退、換貨之權利(如某些連鎖賣場推出的無條件退換貨約款),或是因為買到瑕疵商品,否則若僅因單純購買錯誤,是無法主張退、換貨的,店家可以合法拒絕消費者退、換貨的要求。
建議您下次於實體商店購物時,確實檢視商品的款式、價格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再行購買,以避免發生無法退貨之情形。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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