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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用18歲以下員工未簽加長同意書

雇用18歲以下員工未簽加長同意書


賴OO 發問於 2017-11-23 | 南投 | 商業流通業

Q: 1、該員工任職滿3個月遭詐騙,是否可求償店鋪損失?
2丶家長未簽同意書,勞動契約是否有效?上述損失民事訴訟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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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雇主應注意勞工是否為未滿18歲,以免受罰。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第79條「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依照民法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 80 條「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第 8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 82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3.如您所指為員工被詐騙,而店鋪受損害,如員工無故意或過失,店鋪應向詐騙的行為人求償。
4.家長未簽同意書情形,依上該條文所示,如家長承認此一勞動契約,勞動契約還是會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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