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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電腦安裝遠端監控遠體


李OO 發問於 2017-11-2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請問公司員工私下在公司電腦安裝遠端監控遠體teamviewer, 被公司主管發現已經違反公司規定要資遣他,對方要非自願離職單 跟資遣費,不然不肯離職, 請問員工這樣行為有觸犯民法跟刑法哪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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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因此若公司以員工違反第四款解雇員工,始不必給付資遣費。但員工安裝軟體之目的為何,是否有損及公司權益,是否屬於情節重大,需具體認定。
如造成公司損害要求損賠,視契約有無約定賠償額,或可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求償。刑事部分要看員工是否有其他犯罪意圖與事實。
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雇主不必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仍依19條給予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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