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與我簽立1年1聘之契約,但相同性質相同職務工作(維修類)已持續了5年,以勞基法來說應該轉變為不定期契約了
今日公司突然說107/1/1新的契約要把我調動至別種職務別種性質(業務類),請問這樣合法嗎?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除非是臨時、短期、季節或特定性工作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依照您所述工作內容似為繼續性工作,本應為不定期契約,如雇主單方要調動您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即屬違法。
以上謹供卓參,仍須視具體個案及資料而定,謝謝。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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