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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週年慶換貨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7-11-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我於11/12在百貨公司專櫃訂購產品,櫃姐有告知12月底才會到貨,但回家發現試用處有過敏反應,有詢問專櫃但告知不能做換貨,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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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情形始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之規定適用。
您在實體店面如百貨公司購物,僅能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因此商品如有瑕疵,始足以請求業者退換商品。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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