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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監察人與清算人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17-11-14 | 彰化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請問擔任有限公司的監察人與清算人, 萬一公司營運不當而負債或欠稅, 監察人與清算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此原則是否也適用於大陸?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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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再依照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及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全體股東擔任,而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但是要注意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如在清算人業務執行範圍內如違反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是致他人受有損害時需要負賠償責任

再者,有限公司無監察人相關規定。
大陸公司適用大陸法規之規定不適用台灣公司法。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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