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我被預告工資10日以前,有喪假沒有請,公司不給請,並說會付我10日工資,我想問這樣我喪假3日是否損失?還是說我可以請3天喪假再加預告工資10日=3日+10日預告工資之薪水?
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請假治喪是員工的權益,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依照內政部過去相關的函釋,喪假不含例假日,且依照禮俗可以分次請假。不過通常在請假時都會要求附上訃聞、死亡證明書或是關係文件以資佐證,且多數情況會要求在百日內請完,惟「百日內」並無法律明文,而是依照習俗以及個案辦理。因此,您仍然可以檢附相關證明向公司提出喪假之主張,若仍在治喪期間,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
至於您所提及關於預告工資的部分,不確定您是否指的是離職∕資遣前的預告日數,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供您參考:「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是被公司資遣,而雇主未依照上述規定提前預告勞工時,才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之義務;換言之,倘若雇主已經依照法律規定提前預告,則就不會有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勞工頂多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另外主張一週不超過二日的謀職假,而謀職假的工資應照給。
以上一併簡單答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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