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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靠行


李OO 發問於 2017-10-24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您,我爸爸本身在跑計程車,所以有靠行,前幾個禮拜因為車子有問題所以請車行幫他報廢掉了,近期想要買一台新車(想買一台自用的),但是政府舊車換新車輔助的五萬,用原本靠行的那台舊車只能申請營業用車,車子報廢掉之後沒辦法在改回自己的名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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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2-5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
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因此必須本人或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始能適用該規定。車子報廢後車籍應該不能再變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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