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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營的貿易商,事務所和住家是一起的,被鄰居們反映很吵,要求無條件搬離。


黃OO 發問於 2017-10-23 | 台北 | 其他

Q: 如提,
但是,事實上我們作息一切正常,會被鄰居檢舉真的覺得莫名其妙。

詳細其實是,有一天接到房東來的電話,說我被反應很吵,要我注意。
但是我覺得很奇怪,我們是公寓大樓,我的事務所還是自營的9點到15點,我是老闆還可以決定營業時間。
重點是早上大家幾乎都去上班,(不知道哪一層樓有無夜班的房客),
但重點是我們是東海別墅的鬧巷內(出去不到五分鐘就有早市、夜市了),外面的人和車聲和狗聲,都比我再用電腦和講電話大聲。
後來,房東又打過來說,要我腳步放低,房客們是反映【碰碰碰】的聲音,不是說話或是電視之類的聲音,我覺得很奇怪,我都坐在電腦桌前,不常走動,別有一次還有人打過來說不要用力走路,我就坐在椅子上拿起電話說:「我都還沒起來去上廁所ㄟ。」

有一次更扯,住在我正下方的人說,你上面在吵什麼?
我那時也是莫明奇妙拿著電話問,是我在吵嗎?你要不要親自上來看一下,他就說:「不是你嗎?反正就是上面好吵,你出去幫我注意一下其他房客。」
我覺得很莫名其妙,為什麼他們不是親自上來而是要我,但為了解開被背黑鍋的嫌疑,我親自調查了一下。
答案是::無解!
因為,當初我和房東有商量,所以我是租在公共區域(就是這層樓有一半的空間是洗衣曬衣和飲水機,另一半是其他住戶包含我)
出去一看,大家洗衣曬衣或是喝水上下班進出門的人都有,我是要說誰錯?要我去警告也很奇怪,但是我有研究出那是門的聲音,因為我的每戶的大門都是比較難關,又有三曾鎖,幾乎大家要關門都要大甩,就會碰碰幾聲,(其實這我一開始承租就有注意到,由於我就住在公共區域那一層,出去洗個衣服,我根本不關大門,事實上事務所也沒必要關。)
後來房東是有在一樓公告欄寫說要大家注意音量。

但是我還是又接到房東的最後通牒,他說每個房客都在反映上面很吵(注意沒有說我),要我強制搬離。
問題來了,這樣沒收證對嗎??就算是一般叫警察,也會拿分貝器來錄,何況沒錄到就不算,再者他們也必須來出證據是我這邊發出聲音阿。

於是,我有和房東約談,但是房東語出驚人的一句話,以前從來沒這樣ㄟ,就是我搬來後開始一直幾個月,就陸續有人反映,直到最近每天不同人而且一天六、七位,聽到這我沒有多說什麼,心裡想應該是招小人被陷害了,因為在說這句之前,我有問說房東有去調查哪裡發出聲音的嗎?住在我樓下的說上面很吵要我去看看。
反而房東還說住在我正下方的那戶並沒反應,反倒是周圍。
而且判斷是我的原則是竟然是用我般來後陸續有人反映很吵。

因為這邊是鬧區中很便宜又有基本家具的房子,剛開始我覺得外面很吵,我習慣了,漸漸不放在心上。
(至少晚上12點到早上7點不算太吵,因為剛來我也覺得很吵想搬家)這幾天在床上睡不著,我想我平常也不常看見鄰居,我是要怎樣去招惹其他人。晚上還會聽見外面有人洗澡的聲音,也許平常工作很累我都沒注意,直到最近準備搬家,我心理沉澱後自我反省哪裡惹到人。(反倒是我想起有一個人鬼鬼祟祟偷碰我忘在洗衣機上的東西,我說那是我的,他還說:「是喔。」但是我覺得他行跡可疑假裝去裝水卻躲在背後看,他竟然拿起來端詳十幾分鐘還試圖要拆解他,我趕緊走出來他就放下,拿起他的衣服趕緊閃人。東西沒壞,我是沒計較就只是覺得神經病怎會有這種人。

那晚睡到4、5點突然被外面很大的一陣罵聲吵醒,睡夢中好像有人在大樓的樓梯間大喊:【碰碰碰,這麼吵誰睡的著。】

我相當生氣,究竟是誰在吵,我才被吵到驚醒吧!!該不會有人在吵還說是我吧。我那時真的很想出去和他喊,你在那邊吼什麼啦,別人都不用睡喔。但一方面我剛被吵醒很生氣,但卻不想起床,也幸好沒衝動,若衝出去對吼,我就給人落個口實(因為那個喊的人有可能就是設陷阱一夥的)

可能是要我快點搬出去吧!!

到此,我真心覺得害怕,這根本不是吵不吵的問題,應該是犯小人。我在不搬哪天東西不見,甚至出門被打都有可能。

於是我決定和房東商量搬出,與租押金問題,但其實我是很生氣也很委屈,就法律上沒有可以保護我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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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果不可歸責於您,而房東要您搬離,可按租約房東提前解約約定並要求房東賠償,並於您歸還房屋時要求返還押金。如租約未約定參照民法第 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第 453 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第 454 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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