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公司接受他人資金(非股東)去經營某些投資(如:經營咖啡店、開設工廠等等)等,是屬於『一般投資業』嗎?還是屬於『信託投資業』,謝謝
A:
廖先生,您好:
這部分問題您可以參考經濟部的「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有關您提到的「一般投資業」,指的是公司本身「對農、林、漁、牧、工、礦、商、服務事業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公司、遊憩事業及觀光飯店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的情形。而「信託投資公司業」,指的是「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信託投資公司業務之機構」,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申請特許。
如果您公司本身的業務是投資各種「一般投資業」所列的產業,應該是屬於一般投資業,而不是信託投資公司業。但如果您的公司並非「投資」,而是實際經營各種產業,例如咖啡店或咖啡飲料工廠,則需要登記的所營事業應該是「飲料店業」或「飲料製造業」,依此類推。
以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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