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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人臨時取消,能否在合約內要求賠償

客人臨時取消,能否在合約內要求賠償


歐OO 發問於 2017-10-13 | 台北 | 其他

Q: 前陣子遇到新娘因個人因素取消新秘檔期,因為此婚期是大日子,收取新娘訂金後,將日期保留給新娘,也推掉多位詢問相同日期的新娘,而在婚期前一個月,新娘因為要改為家人幫忙化妝,故要跟我取消下訂,但在合約內有寫明在婚期前45天內取消合約,除扣除訂金之外,還要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新娘堅持不付賠償,請問在法律上這樣的條款是否能認定,能否強制執行呢?

請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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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歐小姐您好:

若您的契約中有約定45日內始解除合約者,除須沒收訂金外,需要多負擔30%之服務費用,則本條款若依一般交易慣例、社會通念認為並無顯失公平之情狀者,是有法律上效果的。

而逕為強制執行一事,則須視該契約是否有先經公證,並列有逕為強制執行條款。倘無此條款,則您仍需起訴向該新娘請求獲得確定判決後,方得強制執行30%之損害賠償。

另一有效之方式為對該新娘寄發支付命令,僅需您向法院提出債權存在之證明,使其大致相信即可。若收受送達後20日未經異議,則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其強制執行。

惟須特別注意者,乃新娘方可不附理由於20日內異議,則轉換成訴訟程序,仍須已訴請求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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