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是在服務業擔任維修送修人員
A客戶送修一件維修品,有燒毀痕跡,維修單有註明
但因為回件單號錯誤,把B客戶的維修品當成A客戶的回件,於是A客戶來領走了,但實際上A客戶的商品是無法維修了
打電話給A客戶請求歸還,A客戶拒絕歸還
請問法律上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呢?
(A客戶的維修品有燒毀痕跡,送修單有註明,且有客戶簽名)
A:
林先生您好:
A客戶請求歸還B客戶之維修品一事,民法上該當不當得利,其持有B客戶之維修品明顯不具法律上原因,您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請求返回B客戶之維修品。
而刑法上責任,則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A客戶明知該維修品並非其所有,為其仍持有該維修品,並以所有人自居,此一行為該當侵占罪。
您可告知A客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該維修品,若仍不願返還,則可告知您將致警局報案A客戶侵占B客戶維修品一事,請求A客戶返還B客戶之維修品。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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