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欲設立有限公司,請問股息與員工酬勞是必須訂立的事項嗎?可不訂立嗎?
另一問題為股東欲分配盈餘,是一年只能分配一次?若欲分配一次以上,可否?須於公司章程訂立?
A:
您好:
第一個問題
就股息部分,依公司法101條第1項第5款:「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因此股東股息分配之比例或標準,是章程應記載事項。
另就員工酬勞部分,依公司法235-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因此只要在章程規定以「當年度獲利的定額或一定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即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至於其他部分的員工酬勞,則沒有規定須記載於章程內。
第二個問題
依現行公司法及經濟部解釋,股東盈餘每年只能分配一次(請參考以下經濟部解釋)。
但為增加股東投資意願、活絡資本市場,經濟部已在研議修法放寬公司每年分配盈餘的次數。修法通過後,將來公司在章程訂明後,每年即可依章程進行二次以上的盈餘分配,但在修法通過前,仍應依現行法規及經濟部解釋進行盈餘分配。
(經濟部八0、十、一四商二二五九一二號)
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二次以上之分配
按公司法第二二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 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 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二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 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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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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