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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人訂貨,不取貨不付款

客人訂貨,不取貨不付款


林OO 發問於 2017-09-28 | 新竹 | 服務業

Q: 各大律師,我想請問一下,在一年前客人跟我實體店面訂製了價值40000塊的床組,未付訂,貨到後一直入續都有用line和電話聯繫客人,但客人一直用民宿颱風受災,讓他緩付款,也開立了本票給我,但日期只填了106年,月日都沒填,直到今年七月用line告知九月底前未取貨麻煩務必先付一半的訂金,客人也說好,但直到今天,這一兩周一直用line聯繫,都已讀不回,回了也是在用任何理由推辭不要貨了,像這種情況,我可以向他提出什麼告訴呢?(從去年到今天的line通聯紀錄都還在)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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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若直至今日尚未給付價金,則陷於給付遲延,您可起訴請求買家給付價金之訴。

按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及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您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該床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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