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
所謂的「隱名合夥」,規定在民法700~709條,
其中700條規定:「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依其他條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但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因此,雖然你與甲方間沒有簽訂股份契約,看似隱名合夥,但判斷你與甲方間屬於一般合夥關係?還是隱名合夥關係?還是需要依你有無在該眼鏡公司中有參與合夥事務執行等使外人認定你亦為合夥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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