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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合夥關係


oOOOO 發問於 2017-09-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與甲方、乙方共三人合夥開設眼鏡公司,其中三方均有出資,其出資比為甲方60%,

本人與乙方各20%。

甲方本來就已經有4家眼鏡店,本人與乙方算是加盟並入股。

當初,簽訂股份合約,僅有甲方與乙方簽訂,本人沒有,但亦在場。

103年,乙方退股,並簽立讓渡,股份歸回甲方。

至今,本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想請教:

本人與甲方的關係,是屬於甚麼樣的合夥,是【隱名合夥】嗎?

加盟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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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所謂的「隱名合夥」,規定在民法700~709條,
其中700條規定:「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依其他條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但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因此,雖然你與甲方間沒有簽訂股份契約,看似隱名合夥,但判斷你與甲方間屬於一般合夥關係?還是隱名合夥關係?還是需要依你有無在該眼鏡公司中有參與合夥事務執行等使外人認定你亦為合夥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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