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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票


王OO 發問於 2017-09-2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公司法第59條第一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所以是否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向他人開立公司名義之本票的意思?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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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法第59條第一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所以是否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向他人開立公司名義之本票的意思?
公司法第59條第一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所以是否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不能代表公司向他人開立公司名義之本票的意思?


王 先生/小姐你好:
所謂「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是說「代表公司之股東如果有要為自己或他人(包括他公司)與公司(即該股東原來所代表之「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本公司之代表。
蓋此情況涉及「利益迴避」以及「雙方代理之禁止」之原則。
立法者思慮該代表「本公司」之股東,因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恐會損害「本公司」之利益而設此規範。
至於「不能代表公司向他人開立公司名義之本票」其中之「向他人開立公司名義之本票」有欠明瞭。

玆設若:該代表公司之股東係以本公司名義開立本票予他人(包括他公司);或係代表本公司接受他人(包括他公司)以公司名義所開立之本票。前者若本公司有應支付他人(包括他公司)之債務時則可;後者如他人(包括他公司)有應支付本公司之債務時亦可。

提供參考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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