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上市公司.有員工於下班時與他人發生車禍..公司給予職業傷害之認定.車禍之員工目前與車禍對方民事訴訟中..該員員工休養10個多月 ..公司給予薪資補償..及必要醫療支出...該員目前醫療費用10餘萬以由公司支付..該員又要向對方要求醫療費用.....請教一下一件車禍事件..醫療費用可以向車或對方要求賠償..又向公司要求償...這樣合理嗎? 感謝回復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I.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 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 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 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II.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參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而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
此規定之目的在於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而向對方請求的醫療費用等則係屬「損害賠償」,二者在法院認定係不同的,因此,根據您所述的情形,目前您員工的諸多請求,應仍屬合理之範圍。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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