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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聲請撤銷緩刑的書狀」範本


蔡OO 發問於 2017-09-20 | 新竹 | 其他

Q: 律師您好,
狀況是這樣的, 被詐騙後雖經過和解, 但是對方沒有履行, 所以需提出「聲請撤銷緩刑的書狀」, 但是我們找不到可用的範本, 或者是不確定找到的範本格式是否可以使用, 所以想請問一下, 能否告知適當的範本連結。
萬分感謝!

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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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狀況是這樣的, 被詐騙後雖經過和解, 但是對方沒有履行, 所以需提出「聲請撤銷緩刑的書狀」, 但是我們找不到可用的範本, 或者是不確定找到的範本格式是否可以使用, 所以想請問一下, 能否告知適當的範本連結。
萬分感謝!


您好

關於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的書狀,司法院網站應無範本可供您參考。
但有一裁定以資參酌如下,您可以此裁定修改撰擬聲請狀,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於緩刑附條件應由被告履行之情形,雖非謂被告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倘被告係因詐欺等財產犯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被告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被告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詐欺罪,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043號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於99年1月12日以前,給付被害人鄭○○15,000元,以匯款給付至其指定之金融機關帳戶,給付被害人張○○90,000元,給付 方式自99年2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日匯款給付15,000元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應給付被害人崔○○15,000元,自99年2月12日起,按月於每月12日匯款5,000元至其指定之金融關機構帳戶,該判決業於99年1月12日確定之事實,有判決書1份、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抗告人迄今僅支付被害人鄭○○7,500元、被害人張○○15,000元,其餘未依該判決主文所示按期支付被害人鄭○○、張○○賠償金等事實,有士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2紙,及被害人鄭○○、張○○提出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佐,並為抗告人所不否認,堪認抗告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依前揭說明,原裁定以抗告人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其裁量符合目的性,並無違誤之處。」

以上供您參酌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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