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護理之家負責人,背後有10人股東,本人已提離職約10個月,但股東群們一直推拖找不到接任的負責人,所以我不能離職。請問該如何做,才是正常的離職程序,該如何才可以離職。
A: 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予公司及所有的董監事 (副本寄送予主管機關:商業司),存證信函內容載明即日解除董事及公司負責人職務,依法送達日起已不具備董事資格。依照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為董事,若非董事,亦不具備公司負責人身份,因此公司必須改選其他具備董事資格之人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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