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從事印刷業,針對客戶下訂金後幫客戶完成印刷品
因印刷品內容為客製化,所以無法轉售給其它人
一直聯絡對方,對方也承諾說會來結清尾款
但之後對方就不接電話,LINE也不讀不回
LINE裡面內容有當初協調修改印刷品的過程
完成後也回復說會來拿取,但最後就是不讀不回復
請問,對方這樣的行為,刑法355是否適用
《355》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A:
按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損害他人財產之意圖,而對他人或第三人實施詐術,該他人或第三人因行為人之詐術而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始足當之。
本案情形,因為對方並未取貨,所以您尚未有「就自己財產為處分的行為」,似不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
況且,對方必須有「意圖損害您財產的故意」,而為「施以詐術」之行為,這兩點在證明上有一定的難度。
總結:若無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施以詐術…等,似難構成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