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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集


高OO 發問於 2017-09-0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依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若是例行性董事會並未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事由,是否構成開會程序瑕疵,會議是否無效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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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若是例行性董事會並未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事由,是否構成開會程序瑕疵,會議是否無效


董事會並未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事由,雖違反公司法第204 條應將會議事項事先通知之規定,然開會通知召集事由未記載之事項,董事會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而為決議,公司法上並無明文規定。查法院判決認定「參照公司法第172 條第5項關於股東會召開之規定,除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 條第1 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外,股東會得提出臨時動議,又董事會之董事為股東所選任,執行股東會議決議事項,對公司業務情形知之較詳,非如股東人數之眾,且不知公司業務詳情,故需於開會通知上詳列召集事由,並限制臨時動議事項,以利股東為充分準備及決定是否出席,是董事會之召集應較股東會有更大之彈性,公司法既允許股東會得提出臨時動議,自應認董事會亦得提出臨時動議。」故如董事會討論事項非屬公司法第172 條第5 項所定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 條第1 項各款之事項,應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開會通知書雖未記載召集事由,如經以臨時動議提出,並經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通過,應認其決議合法有效。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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