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若是例行性董事會並未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事由,是否構成開會程序瑕疵,會議是否無效
監察人
律師
智昶法律事務所
A:
依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若是例行性董事會並未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事由,是否構成開會程序瑕疵,會議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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