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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之履約保證金


曹OO 發問於 2017-08-17 | 桃園 | 其他

Q: 律師您好,簽約至今4個多月,因發現乙方給予的工作內容與我方必要支出成本不平衡,如乙方合約規定的車輛數量.人事所衍生的費用,原是可以改善的問題,但多次協調後都無法達成共識,想提前解約。
合約上只有載明「期間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經乙方提前終止合約,乙方有權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這樣我的保證金有辦法拿回來嗎?
謝謝律師抽空回覆

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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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曹小姐您好:

履約保證金之性質於民法上可能屬於定金之一種。

按民法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若您已履行契約,則可請求返還定金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若履約保證金於契約中載明「期間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經乙方提前終止合約,乙方有權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於您的事實觀之,您應該是屬於甲方,若經乙方單方面解除合約,則必須爭執是否存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乙方提前終止契約。此時您可舉證您並無可歸責之事由,如已盡力協調、乙方工作內容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等。

若並非乙方單方面解除契約,係雙方或您欲解除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原則上履約保證金屬於乙方自您處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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