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與一上海A公司簽訂一NDA,約定以香港法律為準據法。 但該公司回覆除該合約外, 希望由其昆山母公司B,合約載明包含其姐妹公司及子公司A,再與我司簽訂一NDA,約定以中國大陸法律為準據法。 請問若未來兩造發生爭議,是否會因兩份NDA所依據法律不同,而造成訴訟之困擾?
律師
池美佳律師事務所
A: 您好,如果兩份NDA都已簽署,且主要內容相同,僅有準據法不同,將來可能被解釋為後契約取代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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